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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思睿晶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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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外资企业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江苏省 苏州 吴中区 城南街道 东吴南路125号
  • 姓名: 小余
  • 认证: 手机未认证 身份证未认证 微信已绑定

知识产权有什么特点

时间:2019-06-28点击次数:342

知识产权的特点

(1)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

(2)知识产权具备专有性的特点。

(3)知识产权具备时间性的特点。

(4)知识产权具备地域性的特点。

(5)知识产权的获得需要法定的程序。


■专有性,即独占性或垄断性;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外,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这表明权利人独占或垄断的专有权利受严格保护,不受他人侵犯。只有通过“强制许可”,“征用”等法律程序,才能变更权利人的专有权。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的智力成果,既不是人身或人格,也不是外界的有体物或无体物,所以既不能属于人格权也不属于财产权。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是一个完整的权利,只是作为权利内容的利益兼具经济性与非经济性,因此也不能把知识产权说成是两类权利的结合。例如说着作权是着作人身权(或着作人格权、或精神权利)与着作财产权的结合,是不对的。知识产权是一种内容较为复杂(多种权能),具经济的和非经济的两方面性质的权利。因而,知识产权应该与人格权、财产权并立而自成一类。

■地域性,即只在所确认和保护的地域内有效;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外,经一国法律所保护的某项权利只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所以知识产权既具有地域性,在一定条件下又具有国际性。

■时间性,即只在规定期限保护。即法律对各项权利的保护,都规定有一定的有效期 ,各国法律对保护期限的长短可能一致,也可能不完全相同 ,只有参加国际协定或进行国际申请时,才对某项权利有统一的保护期限。

■知识产权属于**权,在某些方面类似于物权中的所有权,例如是对客体为直接支配的权利,可以使用、收益、处分以及为他种支配(但不发生占有问题);具有排他性;具有移转性(包括继承)等。

■知识产权在好几方面受到法律的限制。知识产权虽然是私权,虽然法律也承认其具有排他的独占性,但因人的智力成果具有高度的公共性,与社会文化和产业的发展有密切关系,不宜为任何人长期独占,所以法律对知识产权规定了很多限制:

△**,从权利的发生说,法律为之规定了各种积极的和消较的条件以及公示的办法。例如**权的发生须经申请、审查和批准,对授与**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规定有各种条件(**法*22条、*23条),对某些事项不授予**权(**法*25条)。着作权虽没有申请、审查、注册这些限制,但也有着作权法*3条、*5条的限制。

△*二,在权利的存续期上,法律都有特别规定。这一点是知识产权与所有权大不同的。

△*三,权利人负有一定的使用或实施的义务。法律规定有强制许可或强制实施许可制度。对着作权,法律并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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