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项目的合同需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
根据97号公告留存备查资料要求,委托研发、合作研发的合同需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权智天下建议您:在申报**企业认定时,需首先确定项目的主管部门,然后再筛选擅长这一类项目申报的辅导机构提供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106号) 规定:各级税务部门和科技部门要简化管理方式,优化操作流程,确保政策落地。优化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项目合同登记管理方式,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凡研发项目合同具备技术合同登记的实质性要素,仅在形式上与技术合同示范文本存在差异的,也应予以登记,不得要求企业重新按照技术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修改报送。
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会计核算要求(权智天下现拥有多家合作企业,为客户提供增值咨询服务,提升企业运营效率。我司尤其在申请专利、申报高企培育入库及高企认定方面经验丰富,价格透明,期待您前来咨询洽谈。)
企业需要关注的是,财税〔2015〕119号文件对研发费用会计核算提出了若干要求:
1.遵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
2.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3.研发与生产分别核算: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97号公告为指导企业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做了细化规定,以帮助企业防范相关风险:
1.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
2.企业可参照97号公告所附样式,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编制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
3.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研发项目*事先通过科技部门鉴定或立项
自2016年1月1日起,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事前通过科技部门鉴定。
企业*的项目,需经过企业有权部门审核立项。也就是说,不需经过科技部门和税务部门进行立项备案,只需企业内部有决策权的部门,如董事会等做出决议即可。**及相关部门支持的重点项目,根据**部门立项管理的相关要求,需科技部门备案的特殊情况除外,但税务部门对*项目没有登记的硬性要求。(**企业认定主线-科技成果转化,具体详情欢迎来询权智天下,我司有专业的知识产权、项目申报团队,可以为您提供优质的、高效的高企认定辅导。)
委托研发及合作研发的项目立项则需要科技部门登记。《技术合同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63号)*六条规定: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97号公告规定,委托及合作研发的,需提供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留存备查。因此,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发项目合同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要件之一。
各企业正在如火如荼的申报**企业认定,其中对于国网操作的相关问题您了解多少呢,小编为您整理如下:
1.企业想申请成为**企业,该如何进行申报操作?
答:**企业认定遵循《**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有关规定,在了解相关政策和程序基础上,企业可登录**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进行相关信息填报。
2.国网系统升级后,如何进行注册?
答:先注册个人账号,再绑定企业账号。
3.企业注册时提示注册信息已存在,是什么原因?
答:该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已被注册使用,请直接登录。如忘记用户名等相关信息,请进行密码找回。
4.登录国网后,为什么找不到**企业认定板块?
答:国网注册后,办理**企业相关业务,需要在“个人/企业”端口登录企业账号,用户名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不在申报期内,企业可以在系统上注册吗?
答:可以。
6.非**企业注册信息或名称发生了变化,进行更改需要走什么流程?
答:登陆系统后,可在企业注册信息管理模块中进行信息修改或更名操作。
7.企业在系统中账号已注册成功,是否还能注册新的账号?
答:不能。
8.注册企业账号后,审核时间是多久?
答:企业注册信息提交成功后,结果将以短信或邮件方式进行反馈,通常审核时间为三个工作日。
9.企业登陆后没有填年报的模块?
答:一是企业登录的这个帐户未激活,或者注册了多个帐户,目前登录的这个不是申报高企时使用的帐户,请使用密码找回功能找回正确用户名和密码;二是企业还未获得**企业证书,或者高企证书过期。
10.企业填写年报时无法保存?
答:若填写无错误,请更换浏览器(谷歌或360)进行操作。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备案的要点
1.自行判断。根据76号公告规定,企业应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规定的条件。
2.履行备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凡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履行备案手续。按照76号公告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不属于定期减免税事项,在费用化项目发生当期或者资本化项目形成无形资产后的摊销期间,应每年履行备案手续;企业同时存在多个享受优惠研发项目的,应当按不同项目分别进行核算,并按项目分别进行备案。(权智天下现拥有多家合作企业,为客户提供增值咨询服务,提升企业运营效率。我司尤其在申请专利、申报高企培育入库及高企认定方面经验丰富,价格透明,期待您前来咨询洽谈。)
2015年度及以前按照原政策已审核立项的跨期研发项目延续至2016年度及以后的,在享受优惠年度,应每年履行备案手续。
属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其分支机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应由二级分支机构按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总机构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一并报送。
3.留存备查资料。企业对报送的备案资料、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企业应按照97号公告,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保存期限为相关研发项目享受优惠结束后10年。
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限期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明其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企业不能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不能证明企业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税务机关将追缴其已享受的减免税,并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
正确处理税务核查与企业享受研究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关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685号)文件明确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在落实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时,应以核实企业享受2016年度优惠的有关情况为基准,原则上不核实以前年度有关情况。如企业以前年度存在或发现存在涉税问题,应按相关规定另行处理,不得影响企业享受2016年度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产品部分不参与高企评审打分,但是它的销售收入不达标,一样不能通过高企认定,更多详情欢迎您前来咨询权智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