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常见问题解析
我是,企业所得税率上有何税收优惠?
答: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我是,我能否放弃企业所得税15%的优惠?
答:你可以放弃高企的所得税优惠,你有选择的权力。提醒:书在有效期内的企业仍然需要填报:《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不管是否享受优惠。
什么是?
答: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近一年**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这里的总收入包括?
答:1)这里的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财务费用中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
2)针对**产品收入的确认,其一是企业现有的产品(PS)是否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领域》的产品(服务);其二是企业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RD) 是否属于转换产品(PS)的核心技术。
我是,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答:可以的。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需要备案吗?
答:不需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23号)的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享受优惠期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企业获得后,自证书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例如:A企业取得的证书上的发证时间为2019年7月11日,A企业可自2019年度1月1日起连续3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即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年度为2019、2020和2021年。
优惠税率与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能否叠加享受?
答:不能。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二条规定,《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是指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因此,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从优选择适用优惠税率,但不得同时叠加享受。
企业被取消后,税务机关从何时开始追缴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答:对被取消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取消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方面的个人所得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四条关于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1)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股东转让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4)在股东转让该部分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股东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于初始投资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
5)中小,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过500人的企业。
6)上市中小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股东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纳税政策。
高企认定准备申报材料需注意的事项
认定是目前税收优惠项目中流行性、性价比高的项目之一,通过科学技术或者科学发明在新领域中的发展,或者在原有领域中革新似的运作。各申报君们在准备材料时需注意哪些方面呢?小编整理如下,供各位参考:
2016年国家三部委对《国家重点支持的**领域》进行了较大调整,很多企业自身技术很好,但在领域的选择上出现偏差,导致申报结果不理想。建议企业在准备认定材料过程中结合自身研究开发项目、产品、**技术等来选择对应的领域,做到研发项目、产品、**、领域的四点统一。
知识产权、研发费用比例、高品收入的问题
抛开知识产权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考量,知识产权的取得数量应该达到对应的标准(Ⅱ类知识产权数量至少5件以上、Ⅰ类知识产权至少1件以上),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双达标。知识产权是高企申报的重要条件,同时也是认定评审的主要得分项。知识产权(、转让、授让)方面的工作需要本年度完成。另需注意研发费比例、高新产品收入比例。
研发项目既要结合企业实际体现行业的性,在技术材料的编制过程中也要注意与领域的契合。往年评审时都会否定一部分企业的低水平研发项目或编造的不切实际的*项目,与之对应的研发费用、成果转化也被剔除,危及申报结果。
成长性的评价主要根据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数据,计算企业的销售收入和净资产增长率,得出相应分值。对于成长性低于5分的企业,打分风险比较大,评审时也提出了成长性弱的问题。特别是对于销售收入成长性不好的情况,更要完善其他三方面材料。
高新产品名称、合同规范,检测报告与产品说明要体现所定的**产品。**产品(PS表)论述跟技术领域的相关性贴切,产品的核心技术、关键指标、竞争优势以及知识产权支撑**,提升**产品价值。高新产品的佐证资料,除合同、,可提供第三方的产品认定、检测报告等来佐证。
由技术根据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和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进行综合评价。同一科技成果分别在国内外转化的,或转化为多个产品、服务、工艺、样品、样机等的,只计为一项。
科技成果转化的计算是按照一个成果对应一个转化,要想获得高分必须产生15个不同的科技成果,尽量多申请相关知识产权等;每个成果确认转化为不同的产品、服务、工艺、样品、样机、检测、查新、试用等。
科技人员的问题
科技人员(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不低于10%)
1)科技人员名单,尽量统计所有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指标不要刚好过线;
2)科技人员必须入职或个税183天以上;
3)科技人员与*,理工类,允许少量非理工科相关的,但工作时间、工作经验和相关可佐证;
4)研发组织架构完善合理,所设置岗位、职务清楚得当、安排合理;
5)研发项目RD表中、项目立项报告和结题报告中的参与人员一致,任务分工一致。
苏州认定申报企业各部门的日常工作安排
目前,预申报2020年认定的各企业正有条不紊的准备着。对于高企认定审核越来越严格,申报企业的日常工作中各部门需要做哪些准备工作?在此小编权智天下整理如下以供您参考:
市场部
1.高新产品开具尽量用高新产品全称;如使用产品统称也尽量做好背书。
2.注意收集用户使用等有关产品反馈报告。
研发部
1.以企业长期发展计划为基准确定研发项目、科技人员上报财务部。
2.编写年度研发任务文件、项目立项书,定期做好中期报告或绩效报告,及时做好验收。
3.做好成果转化,及时申请相应的知识产权;对已转化成果做好产品的检测、认证、资质证书。
人事部
1.企业员工档案需建立齐全,科技人员集中或单建立花名册。
2.人员做好工作天数统计,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上明确年工作时间。
3.有人员流动及时告知财务部门,取得每个年度12月份的社会保险参保。
4.提供企业对研发部门人员的绩效考核制度、奖励激励制度。
小编提醒:
高企认定条件要求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比例要在10%以上。这就要求企业建立人力资源体系,要对企业的人力资源进行规划,通过化、系统化的人力资源服务,满足公司和员工发展的需求。
财务部
1.实施研发部门财务监督,实现项目单核算。
2.研发费用归集到相应报表科目,建立研发费账,按月或按季统计研发费占比。
3.建立高新产品收入二级科目,按季度统计高新产品占比。
3.委外开发或支付临时聘用费用、各种奖励要做好佐证材料保存。
4.库管:分项目建立研发用耗材领用单,分产品(高新产品)入库单、出库单。
小编提醒:
高企认定工作指引中明确了研发费用归集的范围: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设计费用、 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以及其他费用。同时明确指出企业应对研发费用进行单列支,单列到具体研发项目。此外,认定条件还要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要求。因此,企业前期对每一个研发项目在财务上设专帐管理,形成规范的科技财务管理体系、建立完善企业科技财务风险评价体系便十分重要。如果没有相应的财务体系构架,很难企业正在健康、快速发展,自然也会提高企业申请科研项目资金的难度与风险。
总之,申报是一个系统的、复杂繁琐的工程,不仅仅是单一部门的工作,而需要各部门之间相互合作才能完成。这就需要企业针对各部门设立一套完整的制度进行规定,日常中工作需要注意的规范管理,提前做好准备,以确保高企认定*。
苏州姑苏区2020年度三个申报批次
根据(苏高企协办〔2020〕3号),姑苏区2020年度申报工作内容如下:
申报范围
1.在姑苏区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的居民企业。
2.凡2017年经江苏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认定的,以及2017年经外省(市)认定机构认定并在有效期内整体迁移至江苏省内的,根据《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的规定,至2020年其有效期满。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3.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名称变更,再进行认定申请。企业应按照《关于修订印发<更名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苏高企协办〔2017〕6号)和《关于申请更名与办理整体迁移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苏高企协办〔2019〕6号)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更名材料;已失效的,不再办理更名手续。
申报受理时间
申报采取常年申报、集中受理、定期评审的方式。2020年分三批次进行申报,我区受理截止时间分别为:6月30日、7月27日、8月14日,申请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申报批次(每年申报1个批次)。
申报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70分以上);
8.企业申请认定**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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